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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章:县衙失踪档案 卷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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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编号:景和七年刑字第三十二号
事由:盐商朱氏次女失踪案
记录者:扬州府衙刑名师爷周砚清
日期:景和七年三月二十日
呈报文书摘要:
三月十七日卯时三刻,盐商朱宏业遣管家朱福至府衙报称:其次女朱黎儿,年十五,于婚前夕(三月十六日夜)自闺阁失踪。据查,失踪时身着寝衣,未携细软,唯床头嫁衣被剪碎,窗棂挂有布条。家中仆役十余人连夜搜寻未果,疑有奸人拐带。
现场勘验记录(捕头赵四手书,转誊):
西厢闺房整洁,无打斗痕。
红绸嫁衣碎片散落床前,似被利剪绞毁,手法决绝。
窗台有女子足印一,浅,朝向院墙。
妆奁首饰俱在,唯缺一桃木旧簪(据丫鬟春杏称不值钱,乃其生母遗物)。
火盆余烬含丝绸燃屑,混有蔷薇根土。
窗台花盆内泥土有翻动痕迹,旁落干枯蔷薇花瓣数片。
相关人员问询摘录:
奶娘吴氏(守夜人):
“二姑娘戌时便歇下了,老身守在门外,子时打过盹……寅时推门送晨水,人就不见了。老身该死!”(哭泣,额触地)
注:吴氏原为大小姐薇儿乳母,薇儿出嫁后转侍二小姐。双手有常年针黹茧,无新伤。
丫鬟春杏(贴身侍女):
“二姑娘这几日不言不语,但让吃什么便吃,让试嫁衣便试……前日三小姐荷儿来过后,二姑娘独坐许久,问奴婢西门外的蔷薇可还开着。”(眼神闪烁)
注:春杏袖中藏有一荷包,绣歪斜荷花,系三小姐荷儿所赠。内无银钱,仅干蔷薇花瓣数片,与现场同。
朱宏业(事主之父):
“次女素来温婉,不似长女性柔,不若幼女性娇,最是省心。今遭此劫,必是奸人所害。求大人速速寻回,陈家婚事耽搁不得。”(语速急,然提及“陈家婚事”时,神色重过提及“次女”)
注:朱宏业当日未亲至,由师爷代录口供。时长女薇儿已嫁,幼女荷儿方十一。
更夫郑三(途经朱府西街):
“那夜三更,确见西厢窗影晃动……但朱家高墙,小的不敢妄揣。只记得风里有蔷薇香,混着……焦布味?”(挠头)
注:郑三右手缺一指,旧伤。补询:其称去岁曾见朱府二小姐于西门外摘野蔷薇,被丫鬟急急拉回。
府衙批办意见:
壹、着捕快四人沿西门外河道搜寻,查访可疑舟船。
贰、问询各城门守卒,有无单身女子或形迹可疑者出城。
叁、发协查文书至邻县,附画像(据春杏及三小姐荷儿描述绘)。
肆、暂压消息,免惊扰陈府婚事筹备。
周砚清私注(非正式卷宗,书于页缘):
三月二十一日,复勘朱府。
三小姐荷儿,年十一,趁无人时,塞纸条于余袖,上写“二姐说蔷薇开遍时不归”。墨迹稚嫩,然“不归”二字力透纸背。追问,荷儿泪涌如泉,咬唇不答。纸条存副卷。
三月二十二日,陈府遣人问案,语带胁迫。朱宏业奉茶赔笑,言“小女必寻回,不误婚期”。时其长女薇儿归宁,立于屏风后,闻此言身形微晃,以帕掩口。
三月二十五日,西门外第三石桥下渔翁报:十六日夜确有舟泊,寅初离岸。船客披斗笠,身形瘦小,似少年郎。然渔翁见其登舟时,风掀斗笠一隙,瞥见耳垂有女子穿环旧痕。船家左手六指,已离扬州。
四月十日,案悬未破。朱宏业催案渐疏,反托师爷“若寻不回,便以急病暴卒结案,对外称二女突发恶疾,以免误陈家另择淑女”。
怪哉。
女子失踪,无非三途:家丑乎?拐带乎?私奔乎?
此案尤奇:
壹、次女行二,上有一姐已嫁,下有一妹尚幼,婚配之序合情合理,何以自绝?
贰、剪嫁衣、焚吉服、独取生母遗簪,非贪财,非畏婚,似有毁约明志之决。
叁、父不急寻女,急掩丑;妹知姐不归,暗传讯;长姐屏风后,默垂泪——朱府深潭,波澜暗涌。
余执刑名二十载,见女子如见池萍:风来随波,雨打沉浮。长女承重,幼女得宠,次女居中,最易湮没。然此女剪红绸、焚吉服、夜奔而去——非池萍,乃石火也。
石火一闪,灼痕难消。
恐此案终成悬卷,然今夜执笔,忽见灯花爆裂,如女子裂帛之声。
或许多年后,江湖传闻某位无名客时,余已骸骨成灰,唯此卷宗尘封架中,默记她第一笔反骨。
又或许,那夜西门外的蔷薇,岁岁年年,开的都是不肯凋谢的魂魄。
周砚清顿首
景和七年四月十二日夜 于烛下
卷宗归档处:扬州府衙刑房乙字架第七格
状态:悬案(景和柒年陆月初玖日封存)
附:画像一张,墨色已晕,唯女子眼眸清亮,似含未落之泪,又似凝不悔之火。
(扉页补记,笔迹稚嫩,后添数行娟秀小楷)
“蔷薇开了一季又一季,
那个剪碎红绸的二姐,
成了我们夜里偷传的传奇。
娘说女子命如针线,
长姐是绣进家谱的那一笔,
小妹是捧在掌心的未完稿,
二姐呢?
她偏做了那把剪子,
剪断了我们不敢剪的命数。
——荷儿题于废卷背页,后薇儿续笔”
[卷宗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