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律法条例全部参考引用自《宋刑统》
以下为《宋刑统》原文:
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离之正之
【问曰】有私约准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未知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
【答曰】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入之类亦非妄冒。
【疏】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为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注2:律法条例全部参考引用自《宋刑统》
以下为原文:
卷十四户婚律,违律为婚定婚年限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