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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michaelia 打分:2 [2013-05-28 02:38:18]
我找了一下,那个养子继承四分之一的说法,原始出处可能是《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 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 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 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 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 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 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 给,馀一分役官。但是这里讲的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状况——“命继”,似乎不能作为普遍情况看待(而且“命继”与“养子”的情形也是不同的)……但这是我唯一看到有1/4这种分配方式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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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michaelia 打分:2 [2013-05-28 02:38:18]
我找了一下,那个养子继承四分之一的说法,原始出处可能是《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
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
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
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
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
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
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
给,馀一分役官。
但是这里讲的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状况——“命继”,似乎不能作为普遍情况看待(而且“命继”与“养子”的情形也是不同的)……但这是我唯一看到有1/4这种分配方式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