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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cc14% 打分:2 [2014-11-11 21:53:59]
作为一个常写公文的人,强迫症发作。生效一项应放到文末。“(一)”作为二级小标题,后面不用附“:”符号。神啊,收了我吧,没法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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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cc
14% 打分:2 [2014-11-11 21:53:59]
作为一个常写公文的人,强迫症发作。
生效一项应放到文末。
“(一)”作为二级小标题,后面不用附“:”符号。
神啊,收了我吧,没法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