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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23 打分:2 [2015-12-08 00:06:11]
中国是掏鸟能判十多年,杀人和贪污上亿也一样这么多
[1楼] 网友:林之书 [2015-12-08 00:29:48]
掏鸟这件事好多人被媒体误导啊,明明是个捕猎和售卖国家珍贵保护动物的惯犯,还有过倒卖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才数罪并罚,媒体说他在家门口顺手掏鸟不知情卖掉完全不可能好吗。
[投诉]
[2楼] 网友:枫 [2015-12-08 05:38:09]
嗨书大,我也不懂现在媒体是什么心态,这样误导民众,因为法院判决是要考虑社会影响的,明明是公正的判决,因为民众受误导不明真相认为司法不公,导致重审,审毛线,搞得跟自己错了一样
[3楼] 网友:枫 [2015-12-08 10:47:29]
闫某之前就捕捉过凤头鹰,并且在多个群和论坛发消息,并且让人竞价拍卖,燕隼是猛禽,窝一般搭在很高的树上,一窝只有4,5个,最后只能存活不到2只,一片区域一般只有一窝,闫某已承认自己对燕隼是有特殊爱好,且闫在三个月内掏了两窝,是在树林里掏的,有的养大了点通过网络售卖,并且闫之前有倒卖的行为。媒体只把闫爸的单方说法发出,居然用的是第三人叙述说法,误导群众。。
[4楼] 网友:黑阳 [2015-12-08 11:12:49]
这件案子确实是媒体故意误导民众,一大堆人觉得司法不公。都没有去仔细了解一下。
[5楼] 网友:lalilula [2015-12-08 11:22:23]
真要能在家门口树上掏出十几只猛禽,这家绝对要占地好几座山头……
[6楼] 网友:123 [2015-12-08 11:39:28]
某些妓者毫无节操,这个案子又可称为一成年男子多次捕猎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罪并罚被判十年,这样你还会觉得重吗。。。门口的鸟?简直呵呵了,一掏十几只幼崽他以为他掏的是老鼠窝吗
[7楼] 作者回复 [2015-12-08 13:50:25]
首先谢谢枫推荐的网站,我从上面找了几个案例,大家可以一起看看。2015年才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白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罚金3000元。杨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吕×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感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看看。我想掏鸟案件最重要的争论点不在于他有没有罪,知法犯法这一点是很明显的,但是判十年刑期,相比之下真的是太长了
[8楼] 作者回复 [2015-12-08 13:53:38]
其中,最后一个案例中吕X也是捕猎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同样知法犯法,家里还有九百多个小鸟尸体,全都剥皮拔毛。
[9楼] 网友:lalilula [2015-12-08 20:37:48]
什么网站呀?我看知乎科普过,最近的掏鸟案,因为数量在10只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那一档,那一档起始年限就是10年,所以按10年判是最轻的,不是最重的。
[10楼] 网友:lalilula [2015-12-08 20:44:38]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姑娘你这么懂事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38058100/answer/75348321来源:知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王弓虽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38058100/answer/74736546来源:知乎具体的情节和量刑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看出,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数量标准是│隼科(所有种) │Ⅱ │ 6│ 10│,该大学生掏的是燕隼,的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数量是16只,售卖10只,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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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23 打分:2 [2015-12-08 00:06:11]
中国是掏鸟能判十多年,杀人和贪污上亿也一样这么多
[1楼] 网友:林之书 [2015-12-08 00:29:48]
掏鸟这件事好多人被媒体误导啊,明明是个捕猎和售卖国家珍贵保护动物的惯犯,还有过倒卖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才数罪并罚,媒体说他在家门口顺手掏鸟不知情卖掉完全不可能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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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枫 [2015-12-08 05:38:09]
嗨书大,我也不懂现在媒体是什么心态,这样误导民众,因为法院判决是要考虑社会影响的,明明是公正的判决,因为民众受误导不明真相认为司法不公,导致重审,审毛线,搞得跟自己错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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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枫 [2015-12-08 10:47:29]
闫某之前就捕捉过凤头鹰,并且在多个群和论坛发消息,并且让人竞价拍卖,燕隼是猛禽,窝一般搭在很高的树上,一窝只有4,5个,最后只能存活不到2只,一片区域一般只有一窝,闫某已承认自己对燕隼是有特殊爱好,且闫在三个月内掏了两窝,是在树林里掏的,有的养大了点通过网络售卖,并且闫之前有倒卖的行为。媒体只把闫爸的单方说法发出,居然用的是第三人叙述说法,误导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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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黑阳 [2015-12-08 11:12:49]
这件案子确实是媒体故意误导民众,一大堆人觉得司法不公。都没有去仔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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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网友:lalilula [2015-12-08 11:22:23]
真要能在家门口树上掏出十几只猛禽,这家绝对要占地好几座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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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网友:123 [2015-12-08 11:39:28]
某些妓者毫无节操,这个案子又可称为一成年男子多次捕猎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罪并罚被判十年,这样你还会觉得重吗。。。门口的鸟?简直呵呵了,一掏十几只幼崽他以为他掏的是老鼠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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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作者回复 [2015-12-08 13:50:25]
首先谢谢枫推荐的网站,我从上面找了几个案例,大家可以一起看看。
2015年才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白xx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罚金3000元。
杨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吕×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感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看看。
我想掏鸟案件最重要的争论点不在于他有没有罪,知法犯法这一点是很明显的,但是判十年刑期,相比之下真的是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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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作者回复 [2015-12-08 13:53:38]
其中,最后一个案例中吕X也是捕猎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同样知法犯法,家里还有九百多个小鸟尸体,全都剥皮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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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网友:lalilula [2015-12-08 20:37:48]
什么网站呀?我看知乎科普过,最近的掏鸟案,因为数量在10只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那一档,那一档起始年限就是10年,所以按10年判是最轻的,不是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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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网友:lalilula [2015-12-08 20: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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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姑娘你这么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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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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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弓虽
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38058100/answer/74736546
来源:知乎
具体的情节和量刑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看出,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同时符合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数量标准是│隼科(所有种) │Ⅱ │ 6│ 10│,该大学生掏的是燕隼,的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数量是16只,售卖10只,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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