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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开端》  第13章

网友:大展鸿图65% 打分:0 [2019-09-25 02:20:40]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首先基于保障人权、与国际刑事诉讼法发展潮流相符合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废除“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我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中所确认的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在整个公约中占很大比重,他们构成了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其中有一项即为沉默权制度。《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2项规定:“如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当然由于我国侦查技术还是比较落后的,确立沉默权将给犯罪调查带来难以承受到的冲击,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否定沉默权的理由,只要我们加大对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提高刑事侦查的技术含量,我们就可将沉默权可能给刑事侦查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并且这也是我们迈向法制民主、文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其次确立无罪推定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项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精神,但不能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为我国官方一直未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因而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理念在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心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以次来教育司法工作人员,并在实践中确实贯彻这一原则。
再次,在法律上应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文已介绍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一文件虽然已确立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它还没有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原则得以采用。并且,它也是仅仅涉及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我国并没有排除它的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它也一直被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在美国,有一种“毒树之果”理论――对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这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我国不应再为了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而回避这一问题,而应该从法律上完善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采取刑讯的方法逼取口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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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作者回复 [2019-09-25 10:09:00]

是,说的都对,但是警方用的是问讯啊,一个手指都没碰人家的,就只是反复问而已

29   [投诉]

[2楼] 网友:魑魅魍魉 [2019-10-22 20:29:29]

这都已经类似于精神逼迫了还不叫刑讯逼供????

27   [投诉]

[3楼] 网友:一只不愿透露姓名的甜甜圈 [2019-10-25 20:43:16]

我支持你!我看的好难受!这种桥段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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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嘤嘤嘤4% [2019-10-29 21:14:47]

……?作者都不好好看看第一段话吗?说了包括精神折磨啊!这难道不是精神折磨吗?作者就只会绕过去说没碰人家没碰人家,拜托现在冷暴力都算家暴了好不

24   [投诉]

[5楼] 网友:账号已注销59% [2019-11-11 13:35:40]

承认自己写错了这么难?

8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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