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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紫 打分:2 [2010-01-02 08:44:34]
嗯,我只是想说,如果谢敏放弃了中国国籍后入了澳大利亚籍,那么他基本就不可能再改成中国国籍了。中国的国籍是只要放弃就再也改不回来的了。所以“谢敏解释说暂时还不想放弃澳大利亚籍”这句,放在这里应该是不成立的。话说回来,一个phd去中学教书也确实是有些大材小用了,果然爱情的力量是伟大的啊。
[1楼] 作者回复 [2010-01-02 11:17:00]
谢谢指正^_^,我没出过国,都是凭想象写的,实在不严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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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 - [2010-01-02 11:23:52]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只能选择一个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以放弃外国国籍再加入中国国籍。
[3楼] 网友:马甲借我 [2017-03-12 22:12:49]
谢敏的意思应该是指澳洲的PR,也就是绿卡。和居民身份的区别是没有选举权,保留中国籍和有PR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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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紫 打分:2 [2010-01-02 08:44:34]
嗯,我只是想说,如果谢敏放弃了中国国籍后入了澳大利亚籍,那么他基本就不可能再改成中国国籍了。中国的国籍是只要放弃就再也改不回来的了。所以“谢敏解释说暂时还不想放弃澳大利亚籍”这句,放在这里应该是不成立的。
话说回来,一个phd去中学教书也确实是有些大材小用了,果然爱情的力量是伟大的啊。
[1楼] 作者回复 [2010-01-02 11:17:00]
谢谢指正^_^,我没出过国,都是凭想象写的,实在不严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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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 - [2010-01-02 11:23:52]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只能选择一个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以放弃外国国籍再加入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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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马甲借我 [2017-03-12 22:12:49]
谢敏的意思应该是指澳洲的PR,也就是绿卡。和居民身份的区别是没有选举权,保留中国籍和有PR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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