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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霹雳的片段有版权 打分:0 [2010-06-18 17:35:10]
我想问下作者你做这个MV的目的,是为了宣传你的小说,然后出书对吧?这就已经涉及商业炒作,只要你做这个视□是为了商业目的,那么你就已经侵犯大霹雳布袋戏公司的权益,请你审慎的考虑这个行为的后果。如果你能保证这本书这辈子不出版不赚钱,撇开你是否对人物的形象进行的扭曲侮辱和败坏等可能,那你就继续用吧,你暂时只需要背负道义上的谴责,法律就奈何不了你,但是如果你这本书出版的那天这个视□还在的话,霹雳国际多媒体即使远在台湾,范我版权者,虽远必戮
[1楼] 网友:喵 [2010-06-18 17:37:13]
引用:ˇ魅нυò狐长评接下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法条,此处摘取相关几点加以说明: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上述已经成功说明关于《霹雳布袋戏》的事件已经排除了侵权的可能,请不要再作无谓的纠缠!要是还有人不依不饶的,我想说,侵权是种民事行为,不是公诉案件,不要老用你们无知的行为影响法制建设了,我们国家现在法制不健全,麻烦你们配合一下政府的工作,为自己后代的安宁做点贡献吧,叫嚣影响□□的功能,导致人衰老,多郁结会造成心脏的负担,不仅影响你们的身心健康,对后代也是不利滴!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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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ˇ魅нυò狐81% [2010-06-18 17:39:06]
视□时为了网上的观赏效果,书里。。。那啥,刻不进,撇开版权问题不说,也没那技术蜀大表示会尊重霹雳迷,有觉得要是有什么不好的,我们承认错误并道歉,但是仅仅是向真真热爱霹雳的迷们
[3楼] 网友:看不下去了9% [2010-06-18 17:39:41]
默,你抬头看看出版的那一长串的书,哪个是靠布袋戏宣传的?商业炒作?贴了这个东西,版税能加半毛钱?不贴这个mv,版税就减半毛钱,就出版不了了?就算臆测,也要有点常识吧。掐的点完全不中,还是歇歇吧~~
[4楼] 网友:== [2010-06-18 17:40:46]
第二个问题,是《重紫》蜀客同名小说宣传片作者“不吐皮的葡萄”侵犯P图作者和原MV作者著作权问题。 视□作者“不吐皮的葡萄”,制作视□本身并不是进行商业使用,仅仅是喜爱《重紫》一书才制作该视□,如果其视□内容完全取材自霹雳布袋戏原始剧集,那么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因为也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是二条的个人欣赏,是合理利用。但是,该视□中收录他人PS图片,并直接从他人(据霹雳道友辨认,是汐殇)MV中截取片段,从而拼接成自己的视□作品并且从未得到原P图作者和原MV作者授权或允许,也没有在视□中注明原P图作者和原MV作者姓名,已经违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只说一个最明显的证据,该视□上下边框一会没有黑条(可能是截取自霹雳布袋戏原剧),一会有字幕(因为霹雳道友制作MV会选择用黑条把原剧字幕遮住,所以道友制作的MV看上去比原剧要窄)。所以《重紫》蜀客同名小说宣传片该视□本身已经侵权(不是侵犯台湾霹雳国际多媒体的著作权,而是P图作者和原MV作者),不管《重紫》一书本身是否出版。第三个问题,《重紫》作者蜀客侵犯霹雳国际多媒体及P图作者和MV作者著作权问题。关于作者为宣传自己新书而放上了自己粉丝为新书所制作视□MV的做法:既然新书已出版,那么在宣传页面上放上热心读者为其制作的宣传视□(且该视□人物完全取自霹雳布袋戏,在视□中也未提及任何霹雳布袋戏人物本身姓名,只是在宣传页面附上所谓的“演员表”)亦属推动新书的销售行为、商业行为,已经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合理利用,已经侵犯霹雳国际多媒体关于霹雳布袋戏剧集的著作权。另外,《重紫》作者蜀客在晋江页面称“此视□为热心读者提供,若有用到被P图的,请原作者见谅,若不同意,请进群或邮件要求撤掉更换图片,主要是图片是由我挑选的,非常适合人物形象且P得很好”,很明显该视□并非不吐皮的葡萄作为《重紫》粉丝的个人行为,而是蜀客也积极参与侵犯P图作者和原MV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5楼] 网友:桃花劫 [2010-06-18 17:47:34]
你有点素质好吧这个MV是大大的读者做的 你少在这带帽子 我看你们那几个都是一起的吧 没事盯着大大找事炒。真受不了你们几个。
[6楼] 网友:123456 [2010-06-18 17:57:20]
晕,你睁大你的二筒眼看看,这本书已经出版,这是蜀客文章第一次配有视□,只是书迷们自发给整的,纯属为了娱乐。蜀客写了这么多本书,每本都出版了从来没有借什么名义炒作,再怎么说在晋江上至少小有名气吧?犯得着用这个来宣传他的作品吗?再说我以前从来不知道有什么霹雳,活了20年了也没听过,周围的人从来没提过,电视上也没看过。你口口声声说宣传,宣传,难道就是向你们这些霹雳迷宣传,让你们来看文?我们都不是奔视□而来的,我们是为看文而来。而且侵不侵权是你们在这儿撒泼就能决定的么?真的是,也不用脑子想想,在这还发威胁论,以为自己成了美帝国了啊,说出来的话让人笑掉大牙,跟着一群流氓来闹事,而且问题也不是你几句牢骚就解决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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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霹雳的片段有版权 打分:0 [2010-06-18 17:35:10]
20我想问下作者你做这个MV的目的,是为了宣传你的小说,然后出书对吧?这就已经涉及商业炒作,只要你做这个视□是为了商业目的,那么你就已经侵犯大霹雳布袋戏公司的权益,请你审慎的考虑这个行为的后果。
如果你能保证这本书这辈子不出版不赚钱,撇开你是否对人物的形象进行的扭曲侮辱和败坏等可能,那你就继续用吧,你暂时只需要背负道义上的谴责,法律就奈何不了你,但是如果你这本书出版的那天这个视□还在的话,霹雳国际多媒体即使远在台湾,范我版权者,虽远必戮
[1楼] 网友:喵 [2010-06-18 17:37:13]
引用:ˇ魅нυò狐长评
接下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法条,此处摘取相关几点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上述已经成功说明关于《霹雳布袋戏》的事件已经排除了侵权的可能,请不要再作无谓的纠缠!
要是还有人不依不饶的,我想说,侵权是种民事行为,不是公诉案件,不要老用你们无知的行为影响法制建设了,我们国家现在法制不健全,麻烦你们配合一下政府的工作,为自己后代的安宁做点贡献吧,叫嚣影响□□的功能,导致人衰老,多郁结会造成心脏的负担,不仅影响你们的身心健康,对后代也是不利滴!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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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ˇ魅нυò狐
81% [2010-06-18 17:39:06]
视□时为了网上的观赏效果,书里。。。那啥,刻不进,撇开版权问题不说,也没那技术
蜀大表示会尊重霹雳迷,有觉得要是有什么不好的,我们承认错误并道歉,但是仅仅是向真真热爱霹雳的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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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看不下去了
9% [2010-06-18 17:39:41]
默,你抬头看看出版的那一长串的书,哪个是靠布袋戏宣传的?商业炒作?贴了这个东西,版税能加半毛钱?不贴这个mv,版税就减半毛钱,就出版不了了?
就算臆测,也要有点常识吧。掐的点完全不中,还是歇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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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 [2010-06-18 17:40:46]
第二个问题,是《重紫》蜀客同名小说宣传片作者“不吐皮的葡萄”侵犯P图作者和原MV作者著作权问题。
视□作者“不吐皮的葡萄”,制作视□本身并不是进行商业使用,仅仅是喜爱《重紫》一书才制作该视□,如果其视□内容完全取材自霹雳布袋戏原始剧集,那么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因为也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是二条的个人欣赏,是合理利用。
但是,该视□中收录他人PS图片,并直接从他人(据霹雳道友辨认,是汐殇)MV中截取片段,从而拼接成自己的视□作品并且从未得到原P图作者和原MV作者授权或允许,也没有在视□中注明原P图作者和原MV作者姓名,已经违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只说一个最明显的证据,该视□上下边框一会没有黑条(可能是截取自霹雳布袋戏原剧),一会有字幕(因为霹雳道友制作MV会选择用黑条把原剧字幕遮住,所以道友制作的MV看上去比原剧要窄)。所以《重紫》蜀客同名小说宣传片该视□本身已经侵权(不是侵犯台湾霹雳国际多媒体的著作权,而是P图作者和原MV作者),不管《重紫》一书本身是否出版。
第三个问题,《重紫》作者蜀客侵犯霹雳国际多媒体及P图作者和MV作者著作权问题。
关于作者为宣传自己新书而放上了自己粉丝为新书所制作视□MV的做法:既然新书已出版,那么在宣传页面上放上热心读者为其制作的宣传视□(且该视□人物完全取自霹雳布袋戏,在视□中也未提及任何霹雳布袋戏人物本身姓名,只是在宣传页面附上所谓的“演员表”)亦属推动新书的销售行为、商业行为,已经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合理利用,已经侵犯霹雳国际多媒体关于霹雳布袋戏剧集的著作权。
另外,《重紫》作者蜀客在晋江页面称“此视□为热心读者提供,若有用到被P图的,请原作者见谅,若不同意,请进群或邮件要求撤掉更换图片,主要是图片是由我挑选的,非常适合人物形象且P得很好”,很明显该视□并非不吐皮的葡萄作为《重紫》粉丝的个人行为,而是蜀客也积极参与侵犯P图作者和原MV作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投诉]
[5楼] 网友:桃花劫 [2010-06-18 17:47:34]
你有点素质好吧
这个MV是大大的读者做的 你少在这带帽子 我看你们那几个都是一起的吧 没事盯着大大找事炒。真受不了你们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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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网友:123456 [2010-06-18 17:57:20]
晕,你睁大你的二筒眼看看,这本书已经出版,这是蜀客文章第一次配有视□,只是书迷们自发给整的,纯属为了娱乐。蜀客写了这么多本书,每本都出版了从来没有借什么名义炒作,再怎么说在晋江上至少小有名气吧?犯得着用这个来宣传他的作品吗?再说我以前从来不知道有什么霹雳,活了20年了也没听过,周围的人从来没提过,电视上也没看过。你口口声声说宣传,宣传,难道就是向你们这些霹雳迷宣传,让你们来看文?我们都不是奔视□而来的,我们是为看文而来。而且侵不侵权是你们在这儿撒泼就能决定的么?真的是,也不用脑子想想,在这还发威胁论,以为自己成了美帝国了啊,说出来的话让人笑掉大牙,跟着一群流氓来闹事,而且问题也不是你几句牢骚就解决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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