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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Amy 打分:2 [2023-10-04 23:47:26] 来自上海
从帝姬的嫁妆看宋代女性的财产权有些地方直到近现代,按民间习俗,女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因为人们认为,女儿终究是要嫁出去的。不知道这一习俗形成于什么时候,但可以肯定,不是形成于宋代,因为宋代的女性是拥有财产继承权和处分权的。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一个案例,巴陵县(今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许配给廖万英为妻。叔父石居易见侄女父母双亡,没什么嫁妆,便将一块田地送给她充作嫁资,并托侄儿石辉(即阿石的兄长)求售,换钱为阿石添置嫁妆。谁知石辉是个无赖,之前因为胡作非为,欠了一屁股债,居然将卖田所得的四百余贯钱挪用来还债。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得知消息,上门向妻舅石辉索取陪嫁田。石辉耍赖,廖万英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认为,“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辉之责,谁之责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是诚何心哉?”先将石辉“决竹箄二十”,以示薄惩。同时,法官也教诫廖万英:娶妻论财,非君子所宜为。大丈夫磊磊落落,怎么可以盯着妻子的一点奁产?如今你“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亦已“尽失亲戚辑睦之义”,可谓得不偿失,“更请思之”。不过,法官尽管在道义上批评了廖万英,但在法律上,还是承认阿石的嫁资“即廖万英杌上肉”,廖万英当然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因此,法官最后的判决支持了廖万英的诉求,判石辉卖田的交易为无效交易,勒令石辉“赎回田产,付廖万英”。?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宋代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办嫁资”的名目获得一部分财产,叫做“奁产”,因为一般来说,在室女终将出嫁,她的财产也将作为嫁妆带至夫家。给予在室女一份奁产,是宋朝法律规定的分家析产原则:“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 换言之,在分家析产时,获得一份奁产,是在室女的法定权利。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妆,因为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非常丰厚,不仅仅是一些金银首饰,而是几亩、十几亩甚至几十亩的田产,或者是一套、几套的房产。此外,根据南宋的几份判词,从法律上也已对女儿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作出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什么意思呢?就是兄弟姐妹分家的时候,姐妹分到的财产,是她们兄弟的一半。“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 。以现在的眼光看,这当然是男女不平等,但放在中国历史上,这真的是难能可贵。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还是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没有明文赋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财产继承权。“女合得男之半”,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况下能继承到的财产份额。还有一种情况,一户人家只生了女儿,没有生男丁,古人的观念意味着香火要断绝,就是户绝。宋朝“户绝继承法”规定“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 。也就是说,在室女如果没有兄弟,将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这里的女儿,是指未出嫁的女儿。如果这户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儿,又有已出嫁的女儿,那遗产怎么分割?法律规定十分细致,基本逻辑是:未出嫁的女儿继承的比已出嫁女多,有继子的话再分…逻辑自洽,毕竟出嫁的已经拿过一次嫁妆嘛前面说过,女孩子继承到的财产,通常都是以“嫁妆”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时,她可以带到夫家,归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是不可以占用这笔财产的,所以在前面的故事中,廖万英起诉他的大舅子,才获得胜诉。同时,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妇带来的嫁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古代都是大家庭,财产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将来户主过世,兄弟姐妹才分家。而媳妇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属于小夫妻的私财,不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家的时候,这个私财是不用拿出来分的。那么有一些年轻人想贪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财产买房买地,然而在产权证上写明是妻子的嫁妆,这样分家的时候,这些财产不就不用拿出来分了吗?所以当时有一些大家族的家长,会苦口婆心告诫子女:不要这么做啦,将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偷偷改成你妻子嫁妆的名义,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你妻子要是改嫁了,这些财产就会被她带走啦。所以宋人结婚时,女方给男方回“定帖”时除了说明“议亲第几位娘子,年甲月日吉时生”,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奁产。?这个“定帖”具有“婚前财产证明”的效力,可以用来证明哪些财产是新娘子带来的奁产。所以女性分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可去官府缴纳契税)是受宋代法律保护的。因此在前面的案例中,廖万英才能够胜诉。宋朝之后,明清时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当然按民间习惯,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请注意,这是民间习惯,而不是法律规定。未经法律确立的权利,毕竟是不稳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习惯,有些地方则没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带着嫁妆进了夫家,这个财产也将归夫家所有,以后离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带走的。明清法律明确承认的女性财产权只有一种情况:在没有儿子继承香火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父亲没有生儿子就去世了,族人有义务给他挑选一个继子继嗣……谜一样的逻辑…从立法角度来看,宋朝在唐基础上,将财产继承立法发展到历代最为繁密的程度,在法律繁密化的过程中,宋朝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也发展至历朝最高水平——虽然宋代还是男权社会,财产权还谈不上男女平权,但不管与之前的汉唐时期相比,还是与之后的元明清时期相比,宋朝的女性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更大的财产继承份额,并且保有这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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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谜砂 [2023-10-04 23:54:28]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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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零的始末16% [2023-10-05 00:04:24] 来自广东
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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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欣欣子100% [2023-10-05 00:04:32] 来自湖北
码住慢慢看
[4楼] 网友:生活西化yyds85% [2023-10-05 00:05:13] 来自江苏
事实上,我们的很多陋习是朝游牧民族学来的,比如说从明朝开始大规模出现的不让寡妇改嫁习俗,目前主流说法是程朱理学反对寡妇改嫁。但还有一种说法是,汉人在一边看不起游牧民族收继婚的同时,一边发现这是一个绝好的将寡妇及其子女继承的夫家财产带出的方式。通过提倡或禁止寡妇改嫁,可以避免女性将自己的嫁妆带出,可以避免子女要求分家等等。不论当时游牧和农耕民族的利益如何,战争如何,敌对如何,在互相学习吃女人方面,他们永远有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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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网友:不响丸辣100% [2023-10-05 00:10:23] 来自浙江
我擦我想起今年法考有一道题是出嫁女分财产的当时看法制史还觉得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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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网友:小绿8% [2023-10-05 00:13:49]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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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网友:zeoy [2023-10-05 00:14:37] 来自北京
涨芝士了
[8楼] 网友:女宝就是最棒的90% [2023-10-05 02:48:34]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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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12楼] 网友:柑橘栀子花 [2023-10-05 09:34:51]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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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网友:阿篾100% [2023-10-05 10:32:21]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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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网友:是只废司司啦57% [2023-10-05 10:37:33] 来自四川
看小说学历史!
[15楼] 网友:东风100% [2023-10-05 10:56:47] 来自海南
[16楼] 网友:一苇100% [2023-10-05 11:52:02]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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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网友:网恋陈之微被骗三百块99% [2023-10-05 11:58:58] 来自云南
好强啊
[18楼] 网友:V(费伦大陆冒险中)100% [2023-10-05 12:37:14] 来自湖北
[19楼] 网友:孰妄 [2023-10-05 13:24:34]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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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网友:猫猫大人。100% [2023-10-05 20:26:48]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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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网友:吴山居有客64% [2023-10-05 21:57:56]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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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网友:码头薯条鸥6% [2023-10-16 02:04:12] 来自浙江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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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网友:无名氏46% [2023-12-28 11:27:39] 来自四川
[27楼] 网友:古啾栖鸟过1% [2024-01-15 19:33:19]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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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网友:路人甲 [2024-02-16 15:59:36] 来自上海
[29楼] 网友:恪桢100% [2024-04-29 17:32:12] 来自陕西
太厉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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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Amy 打分:2 [2023-10-04 23:47:26] 来自上海
有些地方直到近现代,按民间习俗,女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因为人们认为,女儿终究是要嫁出去的。不知道这一习俗形成于什么时候,但可以肯定,不是形成于宋代,因为宋代的女性是拥有财产继承权和处分权的。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一个案例,巴陵县(今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许配给廖万英为妻。叔父石居易见侄女父母双亡,没什么嫁妆,便将一块田地送给她充作嫁资,并托侄儿石辉(即阿石的兄长)求售,换钱为阿石添置嫁妆。谁知石辉是个无赖,之前因为胡作非为,欠了一屁股债,居然将卖田所得的四百余贯钱挪用来还债。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得知消息,上门向妻舅石辉索取陪嫁田。石辉耍赖,廖万英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认为,“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辉之责,谁之责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是诚何心哉?”先将石辉“决竹箄二十”,以示薄惩。同时,法官也教诫廖万英:娶妻论财,非君子所宜为。大丈夫磊磊落落,怎么可以盯着妻子的一点奁产?如今你“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亦已“尽失亲戚辑睦之义”,可谓得不偿失,“更请思之”。不过,法官尽管在道义上批评了廖万英,但在法律上,还是承认阿石的嫁资“即廖万英杌上肉”,廖万英当然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因此,法官最后的判决支持了廖万英的诉求,判石辉卖田的交易为无效交易,勒令石辉“赎回田产,付廖万英”。?从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宋代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办嫁资”的名目获得一部分财产,叫做“奁产”,因为一般来说,在室女终将出嫁,她的财产也将作为嫁妆带至夫家。给予在室女一份奁产,是宋朝法律规定的分家析产原则:“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 换言之,在分家析产时,获得一份奁产,是在室女的法定权利。
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妆,因为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非常丰厚,不仅仅是一些金银首饰,而是几亩、十几亩甚至几十亩的田产,或者是一套、几套的房产。此外,根据南宋的几份判词,从法律上也已对女儿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作出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什么意思呢?就是兄弟姐妹分家的时候,姐妹分到的财产,是她们兄弟的一半。“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 。以现在的眼光看,这当然是男女不平等,但放在中国历史上,这真的是难能可贵。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还是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没有明文赋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财产继承权。“女合得男之半”,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况下能继承到的财产份额。还有一种情况,一户人家只生了女儿,没有生男丁,古人的观念意味着香火要断绝,就是户绝。宋朝“户绝继承法”规定“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 。也就是说,在室女如果没有兄弟,将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这里的女儿,是指未出嫁的女儿。如果这户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儿,又有已出嫁的女儿,那遗产怎么分割?法律规定十分细致,基本逻辑是:未出嫁的女儿继承的比已出嫁女多,有继子的话再分…逻辑自洽,毕竟出嫁的已经拿过一次嫁妆嘛
前面说过,女孩子继承到的财产,通常都是以“嫁妆”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时,她可以带到夫家,归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是不可以占用这笔财产的,所以在前面的故事中,廖万英起诉他的大舅子,才获得胜诉。同时,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妇带来的嫁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古代都是大家庭,财产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将来户主过世,兄弟姐妹才分家。而媳妇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属于小夫妻的私财,不是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家的时候,这个私财是不用拿出来分的。那么有一些年轻人想贪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财产买房买地,然而在产权证上写明是妻子的嫁妆,这样分家的时候,这些财产不就不用拿出来分了吗?所以当时有一些大家族的家长,会苦口婆心告诫子女:不要这么做啦,将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偷偷改成你妻子嫁妆的名义,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你妻子要是改嫁了,这些财产就会被她带走啦。所以宋人结婚时,女方给男方回“定帖”时除了说明“议亲第几位娘子,年甲月日吉时生”,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奁产。?这个“定帖”具有“婚前财产证明”的效力,可以用来证明哪些财产是新娘子带来的奁产。所以女性分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可去官府缴纳契税)是受宋代法律保护的。因此在前面的案例中,廖万英才能够胜诉。
宋朝之后,明清时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当然按民间习惯,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请注意,这是民间习惯,而不是法律规定。未经法律确立的权利,毕竟是不稳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习惯,有些地方则没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带着嫁妆进了夫家,这个财产也将归夫家所有,以后离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带走的。明清法律明确承认的女性财产权只有一种情况:在没有儿子继承香火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父亲没有生儿子就去世了,族人有义务给他挑选一个继子继嗣……谜一样的逻辑…
从立法角度来看,宋朝在唐基础上,将财产继承立法发展到历代最为繁密的程度,在法律繁密化的过程中,宋朝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也发展至历朝最高水平——虽然宋代还是男权社会,财产权还谈不上男女平权,但不管与之前的汉唐时期相比,还是与之后的元明清时期相比,宋朝的女性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更大的财产继承份额,并且保有这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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