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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如何阻止男主发疯》  第2章

网友:越祈逃离水帘洞 打分:2 [2026-02-27 07:15:37] 来自广东

说作者搬音乐剧设定,出个调色盘呗谁主张谁举证,说作者卖版权侵权的,是不是不知道同人也有原创性的啊。作者微博置顶已经出示了律师所的说明,里面详细对比了音乐剧和小说和阻疯的内容,有些人胡说八道作者是可以告你们的。针对一些质疑,我针对性复制一些律师的专业解释过来 : 若同人作品仅借用角色名称,但创作的新的故事人物和情节,则会有独创性内容从而被认定为独立的作品。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中,二审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在整体故事主线,具体细节展现,情节安排设计等皆不同,因此《此间的少年》未侵犯金庸涉案作品中对应故事情节的著作权。对于使用已经超出著作权法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的其他作品角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国外相关判例可作为参考,克林格诉柯南道尔遗产公司案则是重要案件代表。2013年,作家莱斯利克林格利用亚瑟柯南道尔的歇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Holmes)和约翰华生(JohnWalson)角色写作,同样使用已经超出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小说角色创作了新的小说作品,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美国1998年出台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规定,1923年及之后发表的作品版权受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去世后70年,对于公司版权的作品,则期限长到创作后的120年或出版后的95年。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某些故事是1923年以前的,已经进入公共版权领域,其他的则是1923年以后的,因此仍在版权保护期内。法院最终判决克林格可以使用这些角色,后续剧情的增补并未使角色质变,不应重新起算保护时限。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做出的克林格未侵权的裁决,因为当一个故事进入公共领域后,故事的元素,包括受过期版权保护的人物形象,对于后续作者而言都是可以进行公平使用的。律师还提到阻疯和小说的区别,阻疯和音乐剧的区别,我在二楼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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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越祈逃离水帘洞 [2026-02-27 08:04:12] 来自广东

律师详细多次研读了两部作品,并对两部作品的人物,情节,故事背景等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其中,《如何阻止男主发疯》(另称《如何阻止他坠落》)使用了文字作品《歌剧魅影》(外文名:The Phantom Of the Opera, Le Fantome de 1'Opera)中的一个角色"埃里克"进行二次的创作,但两部作品对于埃里克的形象并不相同,文字作品《歌剧魅影》的埃里克是一个残酷,给人制造恐惧,可怜的反面形象,所有的人都害怕埃里克,远离他。但在《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中,埃里克前期给人一种距离感,但并非如《歌剧魅影》中让世人恐惧的形象,且随着薄莉与埃里克的相处,埃里克逐渐变成一位温暖的正面形象。
其次,《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与《歌剧魅影》的故事情节和其他人物,背景均完全不同,如前所述,即使不考虑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因素,若两部作品情节和故事发展等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则构成著作权侵权,而《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与《歌剧魅影》不仅在故事发展背景不相同,甚至在人物设计,故事情节等方面均是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的情形。简而言之,文字作品《歌剧魅影》讲述了天生面部畸形的幽灵埃里克藏身剧院地下室,通过极端手段追求女演员克里斯蒂娜的故事,而《如何阻止男主发疯》讲述了薄莉意外穿越至其他时空的埃里克,与埃里克携手逃离压榨的马戏团,共同创建新的马戏团团体和鬼屋游戏,来回穿越过去和现代,在日常的琐碎与刺激中,延续着跨越时空的爱恋的故事。(微博有阻疯和小说和音乐剧1v1一字一句对比全文我不复制了太长了律师太牛掰了)
阻疯和小说的区别,主要论述单独分成两方面:基本唯一相似的要素是人物"埃里克"。针对该要素,律师认为
1)不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前文已经陈述过,自然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然人死后50年,而原作者已经于1927年去世,至今已经将近一百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针对原作品所再次进行改编(改编权)创作的新作品不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
2)不侵犯著作权的人身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坚持以作品同一性的维护作为判断基准,即后续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的整体进行了歪曲,篡改,是否改变了原作品整体的故事情节,人物罗列等,从而影响后人对原作品的看法。以一般受众通常情况下对作品的认知这一相对客观的标准,作为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依据;如果公众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其所获得的是改编者的改编作品,而非原作者在原作品中的表达,则意味着此时并未因改编而导致原作者与原作品的割裂,作品的同一性尚未受到破坏,因此也就不会构成侵权;反之,则侵权成立。
在认知清晰的前提下,无论公众对改编作品或原作品的评价如何,只要改编者与原作者接收到的是针对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而非"冒领"或"误伤",就不会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例如,小说改编成电影,但无论公众给这部电影打出多少分,给出多高或多低的评价,由于其结果都是明指向电影本身的,因此我们并不会认为小说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会据此受到侵害。再比如说,《西游记》吴承恩所著的经典小说,腾讯公司推出游戏《黑悟空》,游戏玩家在玩游戏《黑悟空》的时候,可以明显感受到该游戏不是《西游记》的原版完整剧情,无论该游戏是否受到好评,都不会影响小说《西游记》在广大读者心中的印象,也不会构成对原作品整体的歪曲,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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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越祈逃离水帘洞 [2026-02-27 08:07:39] 来自广东

阻疯和音乐剧歌剧魅影两部作品的类型。根据《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务例》(2013修订)关于作品类型的定义,《如何阻止男主发疯》属于文字作品,音乐剧《剧院魅影》属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种类。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对于文字作品原创性的第一角度是文字表达本身,文字作品本就是权利人按照自己的的思维和想去具体输出的表达,故在作品的文字词语,语句,段落等均是具有自身原创性的表达,不同的人员对于文字的摘选,词语的使用均会有不同的个性化安排,第二关注的角度是作品的情节,具体如前所述,如人物的设计,情节的推进,背景的选择等。
对比两部相同类型作品是否侵权以及对比两部不同类型作品是否侵权,在方式上具有较大的区别,比如若两部文字作品文章进行对比,则需要从字面表达角度上予以分析,但若是文字作品文章和戏剧作品音乐剧进行比较,则无法完全按照字面表达对比进行分析,还需要更多地强调情节,背景以及人物关系等稍微宏观的角度等,局限于文字表达角度不利于也无法客观呈现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1)《如何阻止男主发疯》(另称《如何阻止他坠落》)是否侵犯音乐剧《剧院魅影》的著作权,基于本事件目前的基础材料和条件,律师对两部作品进行对比后,得出结论:《如何阻止男主发疯》(另称《如何阻止他坠落》)不侵犯音乐剧《剧院魅影》的著作权。(微博有1v1对比全文我不复制了太长了)
根据前文对于《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以及音乐剧《剧院魅影》的内容总结,可以看出两部作品的情节内容完全不同,另外我们需要强调的是,音乐剧《剧院魅影》是改编自文字作品《歌剧魅影》(外文名:The Phantom Of the Opera,Le Fantdme de lOpera),其基本的情节内容与文字作品《歌剧魅影》(外文名:The Phantom Of the Opera,Le Fantome de lOpera)基本一致,只是在陈述方式以及最后的结尾做了些许改动,如:文字作品《歌剧魅影》的结局是剧院幽灵埃里克找到波斯人,向波斯人移交了部分物品和书信,并向其告知将要死亡的消息,波斯人按照埃里克的指示在报纸上刊登了讣告。但音乐剧《剧院魅影》并没有采纳原著的这一情节。又比如:原作中波斯人占有较强的故事内容,原作由波斯人作为第一视角讲述了和埃里克的过往,也讲述了埃里克的过往历史背景,但音乐剧并没有展现该部分的内容。
再回到《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以及音乐剧《剧院魅影》的故事内容来看,两部作品从情节选择,结构安排,人物设计再到情节推进设计,均不构成相同。如前文对于两部作品的总结,《如何阻止男主发疯》的故事情节简而言之是讲述了薄莉意外穿越至其他时空的埃里克,与埃里克携手逃离压榨的马戏团,共同创建新的马戏团团体和鬼屋游戏,来回穿越过去和现代,在日常的琐碎与刺激中,延续着跨越时空的爱恋的故事。而音乐剧《剧院魅影》的故事情节基本采用的是文字作品《歌剧魅影》(外文名:ThePhantom Of the Opera,Le Fantome de lOpera)故事情节,《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与文字作品《歌剧魅影》的情节对比在前文已经做了详细阐述,在此不再做重复说明(微博有对比全文我不复制了太长了),可以看出《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与文字作品《歌剧魅影》的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更无法得出《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与音乐剧《剧院魅影》的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
网络用户(**什么骂什么)发布言论:"爆炒小黄瓜借鉴的不是原著,是音乐剧的那套人设和剧情".
前文已经对《如何阻止男主发疯》,文字作品《歌剧魅影》,音乐剧《剧院魅影》进行了全方面的总结,显然上述的言论是在没有看过三部作品的情况下发布的结论,无论是人设还是剧情,亦或者是故事背景和情节推进,《如何阻止男主发疯》都与其他两部作品存在显著不同,不存在所称的"爆炒小黄瓜借鉴的不是原著,是音乐剧的那套人设和剧情".
(3)网络用户(**已黑化)发布言论:"问题就是她的文不止有原著影子,还有音乐剧,电影等作品的影子,这些版本是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因为我没有看过她写的具体内容所以我个人不做判断,所以借用一下这个老师的评论回复你":
该网络用户是典型的在未阅读涉案的几部作品,不知晓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发表的言论。所谓的影子或者让大众觉得略有相似的点,如前文所述,是其中角色埃里克。而埃里克人物形象来自于文字作品《歌剧魅影》,音乐剧《剧院魅影》是文字作品《歌剧魅影》演绎作品,并非其独创了埃里克的角色。
关于如何理解音乐剧《剧院魅影》和文字作品《歌剧魅影》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不能因音乐剧《剧院魅影》仍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就自然的认为文字作品《歌剧魅影》还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文字作品《歌剧魅影》已经超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期限,这一点毋庸置疑,普通人在发现音乐剧《剧院魅影》仍在保护期限时,自然的认为凡是和音乐剧有关就依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观点实际是不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认定保护期限时,如果后面的演绎作品(音乐剧《剧院魅影》)与原作品文字作品《歌剧魅影》的内容存在重合时,则重合部分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只有演绎作品(音乐剧《剧院魅影》)在改编过程中,形成与原作品不相同、具有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内容,该内容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西游记》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后续创作了关于孙悟空的电影,名为《孙悟空1》按照上述错误言论,后人也不得使用孙悟空的形象进行再创作,如果有人创作电影《孙悟空2》,在剧情内容等完全不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也会构成侵权,该逻错明显不符合大众尝试以及著作权法的保护宗旨,只有《孙悟空1》与原作品不相同,具有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内容,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孙悟空2》的内容与《孙悟空1》在前述范围相同或者类似,我们才能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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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越祈逃离水帘洞 [2026-02-27 08:17:46] 来自广东

复制粘贴完毕,作者置顶微博的律师声明真的非常详细比某些人上来就空口鉴侵权有说服力得多。如果连汉字解释都懒得看,一厢情愿认为阻疯就是侵权抄袭的那离人很远了,你不看就点左上角别在这里发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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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快乐小狗 [2026-03-06 00:37:28] 来自新疆

首先呢,我劝你不要把此作者找的律师做的分析当圣旨,律所收钱办事,如果你要我写侵权的分析我也能轻松的写出来,我跟律师都没有问题,因为我们都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发表一下观点而已,律师浑身上下没有一点能够证明侵权与否的权利,只能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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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网友:快乐小狗 [2026-03-06 00:42:45] 来自新疆

第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有效的,不得改变原作精神、人设、主题,损害作者声誉。此二创作者只是侥幸,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民法范畴,私法自治不告不理,所以目前为止没有认定为侵权。但是本人认为老鼠应该永远呆在下水道里,万一人家有一天知道了呢?电影版权也有风险哦~华纳(电影版权方)挺爱钱的,等他拍大制作把钱烧没了说不定就…虽然有没有对电影侵权不好说,在华纳的律师团队也不是吃素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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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生成:2026-03-31 02:51:08 反馈 联系我们@晋江文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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