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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端》 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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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警察哪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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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法律不代表每个地方都贯彻了,我觉得有这样的情节在文学上是正常的,不是法盲,当然它绝对不正确!但看评论就知道多少人只知道一个道理却不接受现实是不完美的事实,就像孩子一样闹着吵着,还非说别人是“nc粉丝”给“大大”“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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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现象,不代表这么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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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律师,emmm在法院实习以后见识过很多以后就不在那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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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能想到的办法就是再来一次先按照色狼的思路下了车直奔警局,在外面晃悠的时间越多越容易露馅。还有这种刑讯手段我不知道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在被拘捕后请律师?最起码我觉得如果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用禁止睡觉禁止入食来辅助审问,那审问者主观的权力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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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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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了这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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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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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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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看到这里很精彩,但是【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范围】
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通知》要求,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每天不少于8小时睡眠若因审讯时间过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天休息时间不足8小时,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作息的,属于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因为看文里男女主真的很难受,而且大家也都在讨论这种问题,如果真的只是嫌疑人普通人涉及了这种案件是不是也会遭遇这些,就简单的发了这个。
作者大大的文确实很好看,文中的一些细节不需要追究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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