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引用自:刘晗著.想点大事.得到图书.2020:39.
凡事讲预期:个案与长远(节选)
实际上,中国古代法家也有类似的思想,前文中也曾述及。商鞅说过,“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之未定也”。意思是野地里的兔子,哪怕是道德高尚的圣人都会去抢,因为它没有被划定所有权。如果今天判了追狐狸的人赢,就意味着明天、后天会有海量官司闹到法院里。
在法律人的思维里,个案的处理结果有时候是和规则的普遍性相冲突的。狐狸案就是牺牲了个案的正义,顾及了普遍的规则。
法律是天下之公器,它从一开始就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来设计的,而不是为了或者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法律规则的确立要对长时段内的所有社会成员普遍适用,因此其追求的并非每一个具体事件中的合理与公平,而是整体的、全局的合理与公平。
所以,法律不能只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是希望能够涵盖多数情况。如果每件事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类社会就不需要法律了,只需要裁判者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个性化地解决问题。打个比方,法律更关心的是气候,而不是天气。普通人关注的是个案正义,考虑的是眼下某个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人关注的则是普遍正义,关心的是未来大量的类似情况。换言之,法治体系不仅要考虑个案的纠纷解决,更要考虑整体的规则之治。